国务院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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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三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共50条,分为总则、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信息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09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