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初始界定及对工学结合的影响——兼论“中国特色”校企合作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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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宇,刘春生

  摘要:工学结合的开展不可忽视其中的权利安排。如果课堂与工作现场原本为同一权利主体所支配,教学组织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只是内部的有效协调问题;而若涉及的教学场所分属不同的主体,为了克服校企自发合作的障碍,一般需要相关的制度以及从事沟通和协调的组织。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工学结合在具体形式上将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或者形成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或者通过市场的方式进行校企合作。

  关键词: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权利;中介;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219(2006)34-0005-04(详见附件)(信息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06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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