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数量的企业不能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综论 - 调查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年]16号)第19条规定,“各类企业要按照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详见附件)(信息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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