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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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规定》指出,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企业依法应当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规定》明确,定期到企业实践,是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职业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制定具体办法,不断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规定》对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作出明确要求,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根据《规定》,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可以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同时,鼓励探索教师企业实践的多种实现形式。(信息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6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