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多元立法主体多重博弈的典型案例
《职业技术教育》文库 - 理论文库


  河北大学教育学院 荣艳红,崔爱林

  保定学院 张哲

  摘要:美国宪法将创制和参与立法的权力分配给了多个主体。立法主体的多元性以及立法过程中权力的相互制衡性,使几乎所有的联邦法案都成了多元立法主体多重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美国联邦1963年《职业教育法》的创制过程鲜明体现了以上特征。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在体会美国联邦立法制度精神实质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立法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多元立法主体;多重博弈;美国

  中图分类号:G71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219(2014)01-0072-05(详见附件)(信息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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